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今日发布微博,表示接受了蔡徐坤委托,向哔哩哔哩弹幕网致律师告知函,随后蔡徐坤工作室进行了转发。在律师函文末,还表示希望B站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积极技术措施进行屏蔽阻断。
哔哩哔哩方面暂未回应,不过有大量网友建议,考虑到相关内容正面或负面很难界定,最好直接将该艺人全面屏蔽,省的日后扯皮麻烦。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今日发布微博,表示接受了蔡徐坤委托,向哔哩哔哩弹幕网致律师告知函,随后蔡徐坤工作室进行了转发。在律师函文末,还表示希望B站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积极技术措施进行屏蔽阻断。
哔哩哔哩方面暂未回应,不过有大量网友建议,考虑到相关内容正面或负面很难界定,最好直接将该艺人全面屏蔽,省的日后扯皮麻烦。
帮你变相宣传不好吗???一点脑子都没有。
这么好的免费宣传,竟然都不要,建议换个脑子。
不怕你被黑,就怕你在网上屁都没有,真没流量了你也不是明星了,你就去搬砖吧哈哈
没脑子了,免费宣传都不要
无言以对
我来翻译一下:B站 鸡美警告
b站给回应了
十九岁稚名真白不会画画: b站给回应了
文章摘录
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美国前总统杜鲁门说得好:“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十九岁稚名真白不会画画: 文章摘录 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美国前总统杜鲁门说得好:“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收起] 文章摘录 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展开]
牛逼
红蓮聖天八極式: 这么好的免费宣传,竟然都不要,建议换个脑子。
人家本来就没脑子,拿啥换
🐔你太美
1960 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黑人组织指责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镇压黑人运动的广告,沙利文提出起诉,他列举了广告中的材料有几项是不真实的。结果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元。《纽约时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1964 年,最高法院否定了原判。判决书认为,提倡大胆的辩论有利于社会,而在辩论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准确的说法。如果抓住这些错误说法加以惩罚,就会窒息这种重要的讨论。从此,美国在审判公共官员诉讼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时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除了必须证明新闻失实外,还要证明媒体含有实际上的恶意。接着在1971 年“罗森布鲁姆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将这一原则扩大到批评公共官员以外的公众人物。判决认为,一个人虽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参加了公共活动,对社会公益有影响,就成为公众人物,报纸就有权像批评官员一样对他进行批评。1974 年,美国最高法院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前者是指很有名的(包括好名和坏名)、引起公众注意的,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大众的地位和能力,而且在大众传媒中经常出现的人。有限的公众人物指在解决有争论或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时自愿参加重要的公众辩论,以便影响舆论的人。
虽然我国同美国在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共同准则。之所以在名誉权官司中,对公众人物和对一般公民的处理进行区别是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往往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理应接受更加严厉的社会监督。对于与他们有关的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就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而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对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能够提起名誉诉讼权的资格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因为公务员握有相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乃至日常言谈举止是否妥当,对于社稷安全、公民权利的保障至为重要,应该受到传媒严厉的监督。如果允许公务员轻易地提起名誉诉讼,则必将导致言论自由权利的丧失。至于其他公众人物,之所以得到与公务员相当的对待,是因为他们拥有利用传媒澄清不实报道的能力。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目光聚焦在公众人物身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需要。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客观属性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像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那样缜密周详,如果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媒体对一切细节都要谨小慎微、百般精确的话,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同时,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时,由于地位的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往往等于压制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新宝教授指出,为了维护公民名誉权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当区分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作适当的弱化保护处理。当然,这只是从法院角度阐述问题,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以此为借口放松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从根本上说,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因为他们的个人权利低于一般公民,而是法律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所作的权衡和调节。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931 年,美国最高法院丹尼尔大法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种情况下,该权(即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务,其私人生活无法与所从事之职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亦不存在。”诚哉斯言!公众人物的许多个人情况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的情况。因此,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隐私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美国前总统杜鲁门说得好:“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如果有爱读书的铁汁,建议看一下李普曼的《舆论》,神书
我们做鬼畜都没收你钱,你还这样?不要脸
曾经有一个会打篮球的51F在我面前我没有好好珍惜
Copyright © 2015-2019 WanPlus.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15017424号-5 | 京网文(2019)0898-084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1137
精彩评论
这么好的免费宣传,竟然都不要,建议换个脑子。
1960 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黑人组织指责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镇压黑人运动的广告,沙利文提出起诉,他列举了广告中的材料有几项是不真实的。结果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元。《纽约时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1964 年,最高法院否定了原判。判决书认为,提倡大胆的辩论有利于社会,而在辩论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准确的说法。如果抓住这些错误说法加以惩罚,就会窒息这种重要的讨论。从此,美国在审判公共官员诉讼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时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公共官员除了必须证明新闻失实外,还要证明媒体含有实际上的恶意。接着在1971 年“罗森布鲁姆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将这一原则扩大到批评公共官员以外的公众人物。判决认为,一个人虽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参加了公共活动,对社会公益有影响,就成为公众人物,报纸就有权像批评官员一样对他进行批评。1974 年,美国最高法院把公众人物分为完全的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前者是指很有名的(包括好名和坏名)、引起公众注意的,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大众的地位和能力,而且在大众传媒中经常出现的人。有限的公众人物指在解决有争论或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时自愿参加重要的公众辩论,以便影响舆论的人。
虽然我国同美国在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共同准则。之所以在名誉权官司中,对公众人物和对一般公民的处理进行区别是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往往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理应接受更加严厉的社会监督。对于与他们有关的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就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而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对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众人物能够提起名誉诉讼权的资格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因为公务员握有相当的公共权力,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乃至日常言谈举止是否妥当,对于社稷安全、公民权利的保障至为重要,应该受到传媒严厉的监督。如果允许公务员轻易地提起名誉诉讼,则必将导致言论自由权利的丧失。至于其他公众人物,之所以得到与公务员相当的对待,是因为他们拥有利用传媒澄清不实报道的能力。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目光聚焦在公众人物身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一个健全社会的正常需要。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客观属性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像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那样缜密周详,如果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媒体对一切细节都要谨小慎微、百般精确的话,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同时,媒体在批评公众人物时,由于地位的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往往等于压制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新宝教授指出,为了维护公民名誉权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当区分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作适当的弱化保护处理。当然,这只是从法院角度阐述问题,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以此为借口放松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从根本上说,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因为他们的个人权利低于一般公民,而是法律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所作的权衡和调节。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931 年,美国最高法院丹尼尔大法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种情况下,该权(即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务,其私人生活无法与所从事之职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亦不存在。”诚哉斯言!公众人物的许多个人情况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的情况。因此,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隐私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美国前总统杜鲁门说得好:“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如果有爱读书的铁汁,建议看一下李普曼的《舆论》,神书
MEHONEY: 帮你变相宣传不好吗???一点脑子都没有。
这不告了嘛,一告又可以炒一波
倾国倾城丶韩红: 我来翻译一下:B站 鸡美警告
@倾国倾城丶韩红
雪建: 这不告了嘛,一告又可以炒一波
要是b站真的屏蔽所有蔡徐坤的内容,那这波炒的就是杀鸡取卵了,对一个流量明星来说在b站这样的地方被全面屏蔽,太致命了
六小龄童,雷军,唐国强,吴亦凡,局座,赵本山,那个鬼畜没有他多?吴亦凡电影mv都被鬼畜,咋没见人家起诉?国际巨星就是不一样嗷(狗头)
红蓮聖天八極式: 这么好的免费宣传,竟然都不要,建议换个脑子。
人家本来就没脑子,拿啥换